基本案情:
近日,寿县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6年8月谈婚,于2007年秋同居生活,于2008年2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在家务农, 2009年5月双方共同到山西打工生活3个月后又返乡生活。2011年4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 同年10月,被告到贵州打工,原告回安徽颍上县打工,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再次于2012年1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无来往至今。2012年12月18日,原告第三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一般。婚初夫妻感情亦一般。自2011年起双方时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好夫妻之间关系,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长期在外打工,两地分居,沟通不够,造成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2年1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无来往,未能和好,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一般。婚初夫妻感情亦一般。自2011年起双方时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好夫妻之间关系,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长期在外打工,两地分居,沟通不够,造成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无来往,未能和好,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现在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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