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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善意取得案例
时间:2015-03-17 14:26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 浦民一( 民) 初字第4 0 8 3 X 号 原告韩A, 女, 1 9 5 5 年1 月2 2 日生, 汉族, 户籍地上海巿浦东新区******号,住上海巿浦东新区XX 室。 委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 浦民一( 民) 初字第4 0 8 3 X 号
原告韩A, 女, 1 9 5 5 年1 月2 2 日生, 汉族, 户籍地上海巿浦东新区******号,住上海巿浦东新区XX 室。
委托代理人白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B, 男, 1 9 5 6 年8 月5 日生, 汉族, 住上海巿浦东新区金桥路******* 室。
被告韩C, 女, 1 9 8 7 年1 2 月2 6 曰生, 汉族, 住上海巿浦东新区金桥路********室。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D, 男, 1 9 5 7 年1 1 月1 8 日生, 汉族, 户籍地上海巿浦东新区金桥路XX 室, 住上海巿浦东新区德平路XX室。
原告韩A诉被告韩B、韩C、顾D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2 年1 2 月1 0 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于2 0 1 3 年1 月1 5 日、4 月1 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期间进行了房屋评估)。原告韩A及其委托代理人白XX,被告B及其与被告韩C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孙x,被告顾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A诉称,原告与被告韩B系姐弟关系,被告韩B与韩C系父女关系。位于本巿浦东新区金桥路XX 室房屋〔以下简称金桥路房屋〕原系本市浦东新区高庙陈家宅1 4 4 号私房动迁所得的租赁房, 安置人员为原告及父亲E、母亲仇F, 承租人原为仇F, 后仇F按照" 94 " 方案将金桥路房屋买为产权房, 并将产权登记在仇F一人名下。
2 0 0 6 年7 月1 9 日, 韩E报死亡。2 0 1 1 主1 2 月2 6 日, 仇F报死亡。母亲去世后,原告方得知在父亲去世后母亲在未征得原告以及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于2 0 0 7 年2 月以买卖的形式将金桥路房屋转让给了韩B、韩C。原告于2 0 1 2 年6 月4 曰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于2 0 1 2 年7 月1 9 日依法判决仇F与韩健良、韩燕萍就金桥路房屋签订的《上海巿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后,韩B、韩C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巿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 0 1 2年1 0月1 8日依法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但是,原告于近曰却发现,韩B、韩C于2 0 1 2年8 月1 3 日不顾一审判决, 恶意将金桥路房屋转让给了被告顾D、1 。原告认为,金桥路房屋的权利归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争议,并且在一审判决也认定被告韩B、韩C并非金桥路房屋的权利人时,被告在一审判决后将金桥路房屋转让的行为存在恶意串通嫌疑,情节十分恶劣,故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三被告就金桥路房屋签订的《上海巿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韩B、韩C辩称,被告对原告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甲房屋来源及法院之前的民事判决没有异议。被告与顾D是在上个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间即2 0 1 2 年6 月9 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履行完毕。即使被告存在不诚信,但顾D也是善意取得,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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