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证;逾期交房,每延迟一个月处相当于房价1%的违约金;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20万元,余款19,000元在交房时付清。购房合同签订的当天即2011年6月12日A向B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合同签订后,B直到2014年7月才将房屋建成并通知A接收房屋。双方因房屋延期交付的违约金问题产生僵持,A拒绝支付剩余19000万元房款。房屋交付未能完成,B将与A合同中确定所购买的标的房屋以高出A的购买价另外卖与了他人。A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无有效证据证明A明确拒收房屋,B将标的房屋卖与他人的行为构成一房二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B返还A已支付购房款,并赔偿A损失20万元。 在实践中,往往有数家个体开发商共同挂靠在一家有开发资质的地产企业下,合伙开发房地产项目。各自销售同一楼盘,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可能并无一房二卖的意图,但因内部管理原因导致一房二卖现象发生。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应健全销售管理机制,以免因疏漏大意造成纠纷,给自己和买房人造成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