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31 19:07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次
关于原告请求支付的差旅费。原告没有提供支付差旅费的证据,并且差旅费也不属于本案的赔偿范围,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差旅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请求支付的差旅费。原告没有提供支付差旅费的证据,并且差旅费也不属于本案的赔偿范围,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差旅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惠阳富跃家私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海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用6,707元及自2007年4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惠阳富跃家私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其所负担的受理费,原告预交的50元受理费退还原告。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詹卫全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邬文俊
书 记 员 蔡锡鸿
|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