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1月1日,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刘某在申请人处工作后,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安排被申请人刘某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了培训,并支付了2万元的培训费用。双方还自愿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为5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被申请人刘某以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知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没有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服务期费用。另查明,被申请人刘某为申请人工作期间,申请人没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且被申请人工作期间,多次要求申请人为其缴纳未果,被申请人据此离职。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刘某支付其剩余服务期的培训费用12000元。 二、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案例分析 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