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业务:
合同纠纷 经济纠纷 公司股权 建筑工程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律师实务  
经典案例  
律师实务  
理论研究  
联系我们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预约电话:13810524592
     (早8:00-晚21:30)
邮箱:cuplwtl@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27号北科大厦11层
 
  律师实务 主页 > 业务范围 > 建筑工程 > 律师实务 >   
合同无效对已完成工程的价款结算
时间:2014-05-21 15:45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定无效后,根据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处理情形不同:
一、已完工程质量合格。
如果已完工程质量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结算。
二、已完工程经修复后合格。
如果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但经过返修后合格的,在返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的情况下,再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计算。如果承包人拒绝返修,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予以支付。
三、已完工程经返修后仍不合格。
如果已完工程不合格,经返修后仍然不合格,则业主方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工程价款
分享到: 0
------分隔线----------------------------

版权所有:北京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 邮编:100089
电话:13810524592 传真:010-88567992 联系人:王律师
邮箱:cuplwtl@sina.com QQ:1240350436 网址:www.lvshiwz.com 京ICP备1103404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