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塑料制品公司向蒋某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北京**塑料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某个人向蒋某某归还了该笔借款,蒋某某于是将50万元债权转让给温某某,公司随后也出具了《承诺函》,对向蒋某某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温某某根据债权已经转让的事实要求公司归还50万元欠款,经多次协商未果,温某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塑料制品公司归还50万元借款。 二、私自转让债权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债权转让的问题。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他人,也可以仅转让债权的一部分。债权的转让是债的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本身的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应当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债权转让,须以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所以转让的债权应当是为法律所认可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债权。若债权人让与的债权为无效或不存在,则债权转让也无从谈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