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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方式(2)
时间:2017-09-01 17:35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二)债权转让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转让人应真正享有该债权且具有处分能力,同时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对债权转让

  (二)债权转让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转让人应真正享有该债权且具有处分能力,同时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对债权转让事项达成合意。

  (三)债权转让中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对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和当时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不得将其转让给他人。

  (四)债权转让须合法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债权转让须合法是指债权转让的内容与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债权转让还需要遵守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债权转让违背了社 会公共利益,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五)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但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一旦通知到债务人,则权利的转让发生效力;未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

  本案中,蒋某某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北京**塑料制品公司向蒋某某借款的事实可以通过《借款合同》和《承诺函》得到证明,《借款合同》有北京**塑料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和财务章,而《承诺函》上有北京**塑料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公司公章,因此北京**塑料制品公司与蒋某某借款的事实真实、合法,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作为债权人的蒋某某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转让债权,但同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即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蒋某某将其债权转让给温某某,而温某某又是北京**塑料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是法定代表人,因此应当视为巳经通知了北京**塑料制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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