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品种名称的通用名称可以作为通过该作物种植加工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在先存在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下,不能将依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曾使用的代号作为认定该代号为法定通用名称的依据。 认定是否构成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除了对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导致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某些商品外,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相关市场是否较为固定,应 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农作物品种名称的使用均无恶意但产生冲突的,与该农作物的公众可以在其种植加工出的商品上规范标注农作物品种名称以表明品种来源且未突出使用,应该不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