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认为,在以上背景之下,引入受信义务机制,一方面可以在道德层面重申控股股东的守法和诚信责任,另一方面还可以为若干具体法制奠定法理基础,从而为少数股东在一些“边际”案例中免遭大股东的歧视性待遇发挥作用。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经可望建立起比较有效的关于控股股东义务和责任的规范体系,以遏制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盘剥行为,并为中小股东提供更为有力的保护。而发挥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长效机制的作用,尤其是允许并鼓励中小股东为自己和公司的利益提出起诉或控告,可能要比集中运动式的整顿风暴,更能保证上市公司的长治久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