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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及时终止要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
时间:2013-06-04 21:2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一、案情介绍 李某(申请人)于2000年6月进入A公司(被申请人)担任质捡工作,月薪3000元。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到2009年12月31日。李某已生育一子,但于2009年底再次怀孕,因其不符

一、案情介绍
李某(申请人)于2000年6月进入A公司(被申请人)担任质捡工作,月薪3000元。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到2009年12月31日。李某已生育一子,但于2009年底再次怀孕,因其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李某只于2010年9月10日将近生产时请了事假2个月。2010年11月10日李某假期结束后回公司上班,公司决定在其哺乳假结束后终止其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某提供婴儿出生证明,证明上显示婴儿出生日期2010年9月18日。但公司因为工作疏忽在李某哺乳假结束后第10天即2011年9月28日才通知李某合同到期终止,李某不予认可,公司把终止通知寄给李某,李某实际工作到9月30日。李某后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

 

二、庭审纪实

被申请人辩称:第一,不能因为公司的工作疏忽而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的通知上注明是终止劳动合同而非解除通知,并且只是延迟了10天;

第二,即使合同到期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0天,公司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按照法规规定也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因哺乳期顺延到期后,被申请人并没有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被申请人又通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不合法的,所以应该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该知晓劳动合同因哺乳期顺延终止的时间,在到期时未按规定终止,就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合意,之后再反悔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仲裁结果

A公司应该支付违法解除李某的双倍赔偿金。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结果维持仲裁裁决。

 

四、律师评析

很多人事并没有意识到及时通知合同到期终止的重要性,以为延误几天并无大碍。但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不按规定(上海不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但应该在合同到期前通知)通知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很可能就由支付经济补偿金变成支付违法解除双倍赔偿金。

就这个案例而言,如果在哺乳期结束时及时通知终止合同,单位只需要支付从2008年开始计算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即12000元,而违法解除双倍赔偿金是3000×12年×2倍=72000元。二者相差6万元,因为人事的工作失误就可能给公司造成6万元的不必要的损失。

 

五、相关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律师解法:很多劳动者咨询为什么合同到期终止公司不续签才有补偿,为什么补偿从2008年开始计算年限?

第一,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合同约定条件续约,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  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  如果劳动者同意续订,但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  因为《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2008年之前法律并没有规定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开始计算补偿年限。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4、《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十、关于应订未订劳动合同情形下终止劳动关系后的补偿问题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应按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间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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