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业务:
合同纠纷 经济纠纷 公司股权 建筑工程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热点新闻  
联系我们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预约电话:13810524592
     (早8:00-晚21:30)
邮箱:cuplwtl@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27号北科大厦11层
 
  热点新闻 主页 > 热点新闻 >   
北京朝阳法院受理首例“劳动合同法”争议案件
时间:2013-05-23 15:41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admin 点击:
员工离职前注册公司遭索赔不服 1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实施后的首例依劳动 合同法 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即原告赵先生诉被告北京正略钧
员工离职前注册公司遭索赔不服

  1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首例依“劳动合同法”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即原告赵先生诉被告北京正略钧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被告认为原告在离职前一个多月注册公司的行为违法了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被告的申诉请求,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25629.03元。而事实上,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在职期间不得经营同类业务,而不是不得注册同类营业的公司,公司注册是公司获得经营资格的证明,不是公司实际经营的证明,被告故意混淆概念,企图使守法的劳动者失去合法的劳动报酬,背离了法律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且原告是委托他人代理进行的注册公司的事务性工作,主观上并无在在职期间从事经营的想法,客观上也没有实际经营或办理相关事务。

  因此原告在离职前委托他人注册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据此,原告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人民币125629.03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分享到: 0
------分隔线----------------------------

版权所有:北京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 邮编:100089
电话:13810524592 传真:010-88567992 联系人:王律师
邮箱:cuplwtl@sina.com QQ:1240350436 网址:www.lvshiwz.com 京ICP备1103404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