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前注册公司遭索赔不服
1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首例依“劳动合同法”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即原告赵先生诉被告北京正略钧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被告认为原告在离职前一个多月注册公司的行为违法了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被告的申诉请求,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25629.03元。而事实上,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在职期间不得经营同类业务,而不是不得注册同类营业的公司,公司注册是公司获得经营资格的证明,不是公司实际经营的证明,被告故意混淆概念,企图使守法的劳动者失去合法的劳动报酬,背离了法律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且原告是委托他人代理进行的注册公司的事务性工作,主观上并无在在职期间从事经营的想法,客观上也没有实际经营或办理相关事务。 因此原告在离职前委托他人注册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据此,原告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人民币125629.03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