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指出,分期付款购车中,出卖方虽然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但对购买方使用所购买的车辆进行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过错,他保留所有权的行为与该交通事故之间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即使车辆为高速运输工具,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责任的前提之一必须是责任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购买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运输合同,购买人为履行该合同义务,使用购买的车辆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完全是购买人的事情,与出卖人保留车辆所有权这一行为无关。 考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依据不应是车辆所有权的归属,而应是能够支配车辆运行并从车辆运行中获取利益的人。尽管现行车辆管理体制要求车辆的行驶证和营运证只能以车辆所有人名义办理,但如果车辆的行驶和营运是在购买人的控制之下,出卖人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营运,也不能从车辆营运中获得任何利益,仅依据出卖方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就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有失公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