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类型的挂靠关系中,实际车主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行业管理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车主聘用的驾驶员和挂靠单位之间亦不可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在车主与驾驶员之间形成一种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而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由于车主、挂靠单位之间仅仅借用名称经营,或者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接受行业管理而已。双方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亦不存在承包、租赁、雇佣关系,所有这些,均对驾驶员不构成任何法律关系上的影响。驾驶员从工资发放,乃至上保险的负责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判断,驾驶员与车主形成雇佣关系,而与其他人无关,双方之间也未形成其他合同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