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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善意取得案例(2)
时间:2015-03-17 14:26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被告顾D辩称,被告和韩B、韩C原先并不认识。被告是为了方便照顾父母才将彭浦新村的房屋卖掉,然后通过中介购买了金桥路房屋,现金桥路房屋由被告父
被告顾D辩称,被告和韩B、韩C原先并不认识。被告是为了方便照顾父母才将彭浦新村的房屋卖掉,然后通过中介购买了金桥路房屋,现金桥路房屋由被告父母居住。被告根本不知道他们之间因为房屋有矛盾,直至2 0 1 2年1 0月原告上门骚扰被告的父母,被告才知道原告和韩B、韩C之间在打官司,之后被告找了韩B询问情况,韩B表示这个事情和被告没有关系,被告就不管了。现认为,被告与韩B、韩C间不存在串通的行为,且被告已经支付了对价,被告是善意取得,故希望法院秉公执法。
经审理查明,韩A与韩B系姐弟,韩燕萍系韩健良之女。韩E、仇F系夫妻,生育了包括韩A、韩B在内的四个子女。1 9 9 4 年, 韩E、仇F夫妇所有的本巿浦东新区上川路陈家宅1 4 4号私房拆迁,系争的金桥路房屋系拆迁获得的公有住房,配房人为韩E、仇F及韩A,房屋承租人为韩E。
2 0 0 0 年8 月3 日, 韩E与仇F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金桥路房屋权利人为仇F。同月,仇F与杨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巿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将金桥路房屋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于仇F名下。2 0 0 6年7月, 韩E报死亡。2 0 0 6 年1 2 月3 0 曰, 仇F与韩B、韩C签订《上海巿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仇F将金桥路房屋出售给韩B、韩C,房屋价款为人民币(下同〕2 3 8 , 000元。2 0 0 7年2月,金桥路房屋产权登记至韩B、韩C名下。2 0 1 1年1 2月,仇F报死亡。2 0 1 2 年6 月4 日, 韩A以仇F在未取得韩A及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金桥路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韩B、韩C与仇C就金桥路房屋签订的《上海巿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本院于2 0 1 2 年7 月1 9 曰判决支持韩A的诉讼请求, 上海巿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 0 1 2 年1 0 月1 8 曰判决维持。2 0 1 2 年5 月2 8 日, 顾D将其所有的本巿场中路一套房屋出售给他人〔合同价7 5 3, 0 0 0 元) , 并于2 0 1 2 年7 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2 0 1 2 年6 月9 日, 韩B、韩C与顾D经上海中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上海巿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韩B、韩C将金桥路房屋出售给顾D,房价款6 6 5, 000元:同日,双方另签订《协议书》,约定,金桥路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为7 6 5, 000元,该价格中包含了 100, 0 0 0元的装修及家具补偿款,《上海巿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屋成交价为665, 0 0 0 元〔不含装修及家具补偿款〕。至2 0 1 2 年8 月1 3 曰,顾D向韩B、韩C付清了全部房款7 6 5 , 000元。2 0 1 2 年8 月2 4 日, 金桥路房屋的产权登记至顾D名下。
2 0 1 2年8月3 1日,顾D及其父母三人的户口迁至金桥路房屋中。
2 0 1 2年1 2月1 0日,韩A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韩A表示韩B、韩C与顾D就金桥路房屋的交易价明显低于巿场价.故申请法院进行评估。为此,本院委托了上海科东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金桥路房屋在2 0 1 2 年6 月时的房屋巿场价及装修进行了评估, 结论为: 金桥路房屋在2 0 1 2 年6 月9 曰的巿场价值为7 6 5, 5 0 0元。因韩A拒付评估费,故D平预付了评估费2, 000元。
以上事实,有(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 7 9 3 9号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二 (民)终字第2 2 4 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巿房地产登记簿、上海巿房地产权证、上海巿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书、上海巿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相关发票、收据、银行业务凭证、户口簿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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