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在权利人未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末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多数意见认为,在权利人未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末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处分行为无效,但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即合同仍然有效,处分权的欠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如果无处分权人无法依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构成违约,合同相对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在标的物已交付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相对人构成善意取得,则标的物的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取得人主张物权,只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责任。如果合同相对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则标的物的原权利人可以向相对人主张物权。相对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