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中国和一些国际习惯所采用的到达主义。其二是英美等国所采纳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方式交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瞬间到达,是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发送和到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不应采取送信主义,而应当采取到达主义。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发出时间的准确,法律应当规定,提供服务器的网络服务,应当定期检查,调校服务器系统的设置和时间,并在一定时间内保存记录,已备查询。 2、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以发端人设有的营业地点视其为发出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工作地点,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主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因此,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应以上述规定为准。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时,表意人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我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的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对于要约的撤销,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但一般也规定要约不可以撤销的条件。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不同的。因此,在电子商务中,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需要。 (五)电子合同的形式 根据我国学者的解释,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合同的形式主要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