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农民工严某进城务工,被一家机械厂招聘为维修工,该厂与严某签订了期限2年的劳动合同。后严某在一次维修机器的时候,由于其操作失误,导致左手被机器轧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在严某要求该厂按照工伤待遇给付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该厂以严某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具有主观过错为由予以拒绝。严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厂支付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仲裁庭支持了严某的请求。
【律师点评】
依照我国的法律,劳动者因事故发生伤害,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均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不问因工负伤者是否存有过错。本案中,虽然严某的伤害主要原因是其操作不当所造成的,但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伤害,其主观并无恶意,依法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严某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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