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经过培训后在约定服务期内辞职的,首先要界定培训的性质。培训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其目的是使员工能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譬如岗前培训。另一种是职业发展培训。在员工已经基本满足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为提高员工技能而出资进行的专项技术培训。对于第一种培训,因为是用人单位自身的法律义务,一般不能以此为理由与员工约定服务期。而第二种专项技术培训是用人单位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进行的一种投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显然烧卤店让小李去酒店学习是第二种培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于老王与小李草签了关于服务期限的协议,协议中也提到如果小李没有完成2年的服务期需赔偿培训费用,而关于赔偿的要求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服务期违约金赔偿数额最高也就是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数额,如果劳动者已经履行了部分服务期,实际赔偿时还必须得将此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减去。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老王:一是如果小李执意辞职,那就必须赔偿约定服务期2年减去实际服务期6个月余下的1年半的剩余服务期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如果小李不愿意赔偿培训费用,就应收回辞职申请,继续履行完约定服务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