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这样一规定有两个涵义:
其一,
失业保险金不是从失业的当天就开始算起的,而是从进行失业登记的时间开始算,也就是说,从失业之日到失业登记之日的时间内,失业者既得不到原单位发放的
工资,也得不到
失业保险金。
其二,要求失业者失业后须尽快进行
失业保险登记,以便早日获得
失业保险金,避免因中断
工资收入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生活不便。
另外,《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也规定,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
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
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