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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
时间:2014-05-21 15:40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承包某药业公司的 2-5 栋厂房修建项目,在 2-4 栋顺利竣工并通过验收后,但药业公司并未按约定付清已完工程价款,也未按约定支付第 5 栋的进度款,于是建筑
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承包某药业公司的2-5栋厂房修建项目,在2-4栋顺利竣工并通过验收后,但药业公司并未按约定付清已完工程价款,也未按约定支付第5栋的进度款,于是建筑公司停工,并且扣留了两栋厂房。后经协商未果,药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建筑公司交付被扣留厂房,并赔偿损失。法院支持了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承包人能否对建筑物行使留置权。
首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即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是针对动产,对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行使留置权。建筑公司对厂房行使留置权超出了合法的民事权利范围。
其次,我国法律已经赋予了建筑施工承包人对已完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即建筑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寻求救济,而不是扣留建筑物。
北京律师提醒:由于法律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只有6个月的期限,如果出现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并且经营状况出现恶化等情形,建议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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