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诋毁的规定不仅仅指无中生有、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还包括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夸大和歪曲等人为加工而误导相关公众,损害有关市场经营主体商誉的事实。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要求,经营者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陈述有关事实,但对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评论时必须出于正当目的,不能误导公众和损害他人商誉,否则评论或者批评超出正当商业评价的范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行为。 经营者在商业维权过程中,仅仅基于一定的事实依据,未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竞争对手是否侵害其权利作出最终认定的情况下,发布执法人员执法照片并散布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甚至是歪曲、贬低竞争对手的否定性言论,误导社会公众对竞争对手作为负面评价以致商业信誉、商业声誉受到损害的,可以认定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