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老字号商品来说,其是否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的保护,应当结合老字号的历史商誉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而不能仅仅考虑广告宣传投入等因素。 首先,老字号商品的历史商誉因曾经更名生产等因素而中断,从而使知晓老字号商品的历史商誉的相关公众具有局限性。其次,老字号商品因其生产和销售模式的特殊性而限制了其现有社会影响力的扩展。尽管老字号商品历史悠久,但其历史传承是否悠久仅是参考因素之一。最后,如果其他经营者注册使用商标行为没有攀附老字号的现有商誉,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不影响正当竞争秩序的维护,且已经违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其注册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所以,因历史原因,长时间中断使用的老字号商品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并排斥他人对自己已经善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