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就是公司通过收买其它企业部分或全部的股份,取得对这家企业控制权,并对企业进行重新整合的产权交易行为。 并购重组,简单地说就像两条河流并入长江一样,合并之前是两个不同的公司,两条不同的河流并入长江就变成一个公司。 企业并购的法律形式 1、按照并购双方的产业特征分:(1)横向并购。(2)纵向并购。3)混合并购。 2、按照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划分:(1)现金支付型。(2)换股并购型。(3)零成本收购型。(4)划拨型。(5)债权支付型。 3、按照并购后的法律状态划分:(1)新设法人型。(2)吸收合并型。(3)控股型。 4、按照并购双方是否友好协商划分:(1)善意并购。(2)敌意并购。 5、按照是否通过证券交易所划分:(1)要约并购。(2)协议并购。 6、从并购行为的角度划分:(1)直接并购。(2)间接并购。 7、其他主要的并购类型:(1)杠杆收购(LBO)。(2)管理层收购(MBO)。 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主要形式 1、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 2、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 3、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以使其达到并购目的 4、通过换股的方式直接并购上市公司 5、上市公司向外资发行定向可转换债券以达到收购目的 6、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实现并购目的 7、利用债转股市场并购国有企业 说明企业并购重组的方法与一般程序 兼并的一般程序为: 1.双方董事会各自通过有关的兼并收购协议 这些决议的内容应包括: (1)被兼并公司的名称; (2)兼并的条款和条件; (3)把每个公司股份转换为续存公司或任何其它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证券,全部的或部分的转换为现款或其它资产的方式和基础; (4)关于因兼并而引起续存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和声明; (5)有关兼并所必需的或合适的其它条款。 有关新设(合并)决议,必须载明: (1)拟进行联合的诸公司的名称及拟联合成立的公司名称,即以后被称为新设公司的名称; (2)联合的条款和条件; (3)把每个公司的股份转为新设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政权,全部的或部分的转换为现款或其它财产的方式及基础; (4)就新设公司而言,依本法令设立的各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必须载明的所有声明; (5)被认为对拟进行的联合所必须的或合适的其它条款。 2.董事会将通过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由股东大会予以批准。 美国公司法一般规定,在获得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份持有者的赞成票后,决议应被通过。德国的公司法规定,凡股份有限公司的兼并决议,需要全部有表决权的股东的75%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3.兼并各方签订兼并合同 兼并合同也必须经各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兼并收购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续存公司增加股份的数量、种类; (2)续存公司对被并入公司的股东分配新股的规定; (3)续存公司应增加的资本额和关于公积金的事项; (4)续存公司应支付现金给并入公司股东的条款; (5)兼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合同的日期; 如是新设合并公司,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新设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新设公司的总部所在地; (3)新设公司对合并各公司的股东分配股份或现金的规定; (4)新设公司的资本额、公积金的数额及规定; (5)合并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公司的时间和进行合并的具体时间。 4.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政府部门登记 在上述决议被批准以后,续存公司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进行登记注册,被解散的公司进行解散登记。只有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这些登记之后,兼并才正式有效。兼并一经登记,因兼并合同而解散的公司的一切资产和债务,都由续存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担。 兼并的一般程序为: 1.双方董事会各自通过有关的兼并收购协议 这些决议的内容应包括: (1)被兼并公司的名称; (2)兼并的条款和条件; (3)把每个公司股份转换为续存公司或任何其它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证券,全部的或部分的转换为现款或其它资产的方式和基础; (4)关于因兼并而引起续存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和声明; (5)有关兼并所必需的或合适的其它条款。 有关新设(合并)决议,必须载明: (1)拟进行联合的诸公司的名称及拟联合成立的公司名称,即以后被称为新设公司的名称; (2)联合的条款和条件; (3)把每个公司的股份转为新设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政权,全部的或部分的转换为现款或其它财产的方式及基础; (4)就新设公司而言,依本法令设立的各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必须载明的所有声明; (5)被认为对拟进行的联合所必须的或合适的其它条款。 2.董事会将通过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由股东大会予以批准。 美国公司法一般规定,在获得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份持有者的赞成票后,决议应被通过。德国的公司法规定,凡股份有限公司的兼并决议,需要全部有表决权的股东的75%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3.兼并各方签订兼并合同 兼并合同也必须经各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兼并收购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 续存公司增加股份的数量、种类; (2) 续存公司对被并入公司的股东分配新股的规定; (3) 续存公司应增加的资本额和关于公积金的事项; (4) 续存公司应支付现金给并入公司股东的条款; (5) 兼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合同的日期; 如是新设合并公司,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新设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 新设公司的总部所在地; (3) 新设公司对合并各公司的股东分配股份或现金的规定; (4) 新设公司的资本额、公积金的数额及规定; (5) 合并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公司的时间和进行合并的具体时间。 4.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政府部门登记 在上述决议被批准以后,续存公司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进行登记注册,被解散的公司进行解散登记。只有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这些登记之后,兼并才正式有效。兼并一经登记,因兼并合同而解散的公司的一切资产和债务,都由续存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担。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兼并程序如下: 1.选择目标公司,做出并购决策,拟定并购计划,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并购顾问,筹措资金,并且要做好保密工作。 2.收购上市公司不超过5%的发行在外普通股。 3.进一步收购,当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达到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并公告。这不包括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情况。在做出此报告并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做出报告前,不得在直接或间接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 4.之后,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在做出此报告并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做出报告前不得再进行直接或间接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 5.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向证监会做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 6.当按步骤5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达到30%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票持有者发出收购要约,并以货币付款方式收购股票。购买价格取在收购要约发出前12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与在收购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在发出收购要约前,不能再行购买该种股票。 7.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善、不产生误导。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的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而且,收购要约的全部条件适用于同种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8.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它传播方式。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种股票。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9.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目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50%的,为收购失败。 10.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后每年购买的该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5%。 11.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75%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12.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收购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 13.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14.收购后的管理。办理完各种必须的手续后,对目标公司进行重组或改造,或任何其它合法的处置。 兼并过程模型 收购或兼并包括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协商阶段和整合阶段。下图所示的是每一阶段所包含的若干步骤。阶段二是技术性阶段和交换阶段,涉及到目标公司、收购方的顾问和金融家,这一阶段对收购方组织而言,是非常客观的。 中国企业兼并程序--非上市公司 在我国,企业的兼并与收购一般均在中介机构,如产权交易事务所、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中心等的参与下进行。在有中介机构的条件下,企业并购的程序如下: 1.并购前的工作 并购双方中的国有企业,兼并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并购双方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并购前必须经过所有者讨论,职工代表会议同意,报有关部门备案;并购双方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并购前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报有关部门备案。 2.目标企业在依法获准转让产权后,应到产权交易市场登记、挂牌 交易所备有《买方登记表》和《卖方登记表》供客户参考。买方在登记挂牌时,除填写《买方登记表》外,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卖方登记挂牌时,应填写《卖方通知书》,同时,还应提供转让方及被转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转让方和转让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如有可能,还应提供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对于有特殊委托要求的客户,如客户要求做广告、公告,以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交易,则客户应与交易所订立专门的委托出售或购买企业的协议。 3.洽谈 经过交易所牵线搭桥或自行找到买卖对象的客户,可在交易所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就产权交易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谈判。 4.资产评估 双方经过洽谈达成产权交易的初步意向后,委托经政府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可作为产权交易的底价。 5.签约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并购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签订企业并购协议书,或并购合同。在交易所中,一般备有两种产权交易合同,即用于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和用于整体产权转让的《产权转让合同》,供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参考。产权交易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条款: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产权交易的标的、交易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被转让企业在转让前债权债务的处理、产权的交接事宜、被转让企业员工的安排、与产权交易有关的各种税负、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解决、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及其他交易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条款。 6.并购双方报请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目标公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购企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7.产权交接 并购双方的资产移交,需在国有资产管理局、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协议办理移交手续,经过验收、造册,双方签证后,会计据此入账。目标企业未了的债券、债务,按协议进行清理,并据此调整账户,办理更换合同债据等手续。 8.发布并购公告 将兼并与收购的事实公诸社会,可以在公开报刊上刊登,也可由有关机构发布,使社会各方面知道并购事实,并调整与之相关的业务。 西方企业兼并程序--上市公司 对于上市公司,其兼并的程序为: 1.聘请财务顾问 兼并一个上市公司,通常需要投资银行作为财务顾问,这样有利于处理可能产生的法律事务和行政管理事务,如准备并分发给股东们的出价文件、征求股东关于支付价款的合理意见、参与兼并收购的谈判、提出有关建议等。 2.保密和安全 一旦确定由某一相关金融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这些财务顾问就有义务提醒公司关于兼并收购的保密和安全问题。任何一个参与兼并计划并知道开价情况的人士都必须保守机密,仅在必要的情况并同样保守机密的条件下方可将机密告知他人。所有参与兼并收购计划的人士都应谨慎,以便将泄漏机密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3.预先收购一定量的股份 经验表明,在兼并收购某个公司之前,预先收购它的一小部分股份作为下一步整体报价的一个跳板,是十分有利的。通常这一小部分股份可通过第三者悄悄收购,这样一般不会影响目标公司股价,但不同国家法规对这种收购都有限制。 4.出价者在报价宣布之前的市场交易 除了对股票增值的权利加以限制之外,各国还有些额外的限制和障碍。原则上讲,开价者在宣布标购价格之前,可自由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但要遵守有关证券法的规定。如果购买方事先从其顾问机构得到目标公司提供的有关价格方面的敏感信息,并据此在市场上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就有可能违法。 5.确定报价时间 在购买方得到一定量的股份后,可以根据获得的有关信息,确定较有利的报价时间。值得注意的是,还应知道目标公司有哪些大股东,争取这些大股东的支持是兼并收购获得成功不可缺少的条件。 6.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出价 收购方应在确定好的出价时间将标购价格提交目标公司董事会或其代理机构。如果收购方由商业银行或第三方作代理,则收购方的身份也应在一开始就公布。收购方如果得到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支持,则收购成功的机会会大大提高。因此,在提出标购价格之前,都会同被购买方董事会进行非正式的秘密接触。收购方要向对方解释被收购企业未来的规划,对现有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去留安排。如果能让他们觉得这种安排有吸引力,则可以使他们欢迎被兼并。 7.向垄断机构咨询 由于企业兼并很可能涉及垄断方面的问题,收购方需要与政府有关机关进行非正式的对话以表明其观点,这种接触的时机一般是在向目标公司提出出价前进行,另一方面,如果报价不受欢迎,目标公司自己就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指控收购方的收购违背公共利益。 8.预备性的通告 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受到出价前,宣布通告的责任仅在出价者一方。在目标公司收到出价之后,宣布通告的主要责任就落到公司董事会身上,他们为此应密切注意股票价格。如果出价是被推荐的,且股票交易所很可能暂时停止股票交易时,则可立刻发布一个通告,并提出中止股票交易的请求。 9.确定的通告 只有当出价者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能执行该出价时,才可以提供一个确定的具有出价倾向的通告。一旦出价者采取这一步骤,他就得遵守自己的报价诺言,出价者的财务顾问在这一方面也承担责任。 10.出价期间的交易 在某一预定的或可能的出价通告被宣布后,当事人仍可自由交易目标公司的股票,但需在交易日之后的第二天中午以前,把交易情况报告给股票交易所、专门小组及新闻报道部门。从实际情况来看,一般必须以书面(或电传)形式通知股票交易所,这样安排比较合适。合伙人进行的交易,不论是为他们自己或是为他们的投资顾客,都应通报。然而,对这类交易交易仍有一些限制。一旦一个确定的通告被宣布,则要禁止一些不受欢迎的出价者,禁止他本身持有股份或股票控制权超过30%这一界限,直到对股份的全面报价的第一天结束日之后。 11.独立等级和潜在的权益 在对股票资本确定出价的意向宣布之后,目标公司应根据出价者的要求,尽可能快的提供有关股票资本更改或认购权的细节,其中包括行使这些权力所能产生的具有投票权的股票数额。 12.准备出价文件 正式的出价文件一般应在确定通告的28天内寄出,这种文件将会很长而且很复杂,但应使它看上去像说明书那样准确。出价文件的详细内容应包括:出价者聘请的兼并顾问的有关文件、出价者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详细财务纪录,使股东可以自己判断所出的价格是否公平,此外,还包括资产接受和转移的形式、如何完成交易程序等。 13.出价文件的发送 由于对出价文件的高度准确性及董事们承担责任的要求,致使证明工作极为必要,要根据事实对文件中包括的情况和责任进行核查,在出价文件发送前,购买公司的每一个董事,必须在写给商业银行及发布该文件的其他人的信中,证实他同意为其中的声明和观点承担责任。 14.目标公司的反应 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公布它对出价的意见,并告诉它的股东由它自己独立的顾问所提供的建议的主要内容。董事会也应该对出价者、目标公司及其雇员所声明的打算发表评论。这些意见和评论应尽可能的在出价文件发布之后的14天内公布,并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的主要通知的文件中列出。有关股份持有合同的特定的具体细节也应如此。应该注意任何目标公司发布的文件中表明的信息、鉴定或推荐材料,都应像购买公司一样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所要求的标准。 15.防御策略 被出价公司的防御,除了在信函上温和的表明该报价不受欢迎外,还有其它策略。但在英国不存在美国所采用的那种秘密且带有攻击性的策略。在美国一个不受欢迎的出价者会发现,被兼并公司的大宗资产已被廉价出售或被冻结,甚至其公司已准备了一个对出价者公司的报价。在英国,被兼并公司董事会在没有得到全体会议上的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任何有可能阻止诚意的出价或剥夺被兼并公司的股东根据出价的优势进行决定的机会的行动都是禁止的。然而,对目标公司董事会来说,仍有一定的可能采取周密计划的办法,且某些城市商业银行已在帮助防卫那些不受欢迎的请示者,或至少把价格提高到可接受的水平之上的能力方面建立了信誉。 16.在出价期间的行动 一旦被兼并公司已采取措施保卫自己,或一旦有另一报价竞争者加入了战斗,激烈的竞争就开始了。通常这包括发布更多的给目标公司的股东的好斗性的通知,其中重要地方均以醒目的或带有颜色的字体标出。在防御战方面,公共关系顾问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而就出价过程中发布的信息来说,因收购而成立的专门小组应对他们顾客的财务顾问,以及涉及到公共关系顾问承担指导责任。就实际情况来说,这种指导一般由商业银行或从事报价事务的律师以正式的建议备忘录形式提供。 17.对目标公司董事会的限制 根据规则,目标公司董事会除非经专门小组同意,不得在出价寄出后的39天内,宣布交易结果、利润或红利预测、资产估价或红利支付的建议。在正常情况下,有关交易结果和红利的通告是在39天内进行的。通告的日期应尽量提前,但如果不可能的话,专门小组一般也会同意推迟。 目标公司在未经它的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根据一般责任可以不采取可能破坏这一真诚出价的行动。特别是它可以在未获此类同意的情况下,不采取规则及其注解所规定的任何行动。除非按照一份预先签订的合同,它可以不赎回购买它自己的股票。如果公司已为一位受欢迎的出价者提供了信息,它也有义务为不受欢迎的出价者或潜在的出价者提供相同的信息。根据规则它也应该确保股票转移能迅速登记,以便使股东可以自由行使他们的投票权以及其它权利。换句话说,目标公司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不应该以牺牲它的股东的利益为代价采取攻击性和不公平的防御策略。 18.第一个结束日 出价文件要具体说明被出价公司股东的最小接受数目及应收到的日期。该日期应在出价文件被寄出后的21天或更长一些时间。如果报价在那个日期被附加条件,则出价者没有义务延长它的出价日期,可以简单的让它实效。 19.出价的延长 在一些场合,出价者可以延长出价或修订出价。不管是选择了宣布无条件接受,还是修改,或者延长,购买公司在报价到期后第二个工作日的上午8∶30以前,应该进行通告,并在同时把情况通知股票交易所。 20.对出价价格的修订 如果出价价格提高了,则必须提供有关细节的通告。然而,没有任何出价,不论修改与否,可以延长到它被寄出后的第60天之后。在一些情况下,一个修改后的出价当然可以是强制性的。但出价者不应使自己处于这样一个境地,即当它的出价被要求修改时,这个出价还处于强制性有效的状态。 21.“终止”通知 如果一个报价不是被推荐的,而且目标公司的防御战略在起作用,拉股东参加将是很困难的。股东们会在提出他们接受的报价以前,坐在旁边观察拍卖会在什麽地方停止。唯一可以迫使他们加入的事情,是出价者将要采取进一步行动的迹象。出于这种原因,出价者常常会发表声明,大意是它的报价是最后性质的,不会提高,而且在一个规定日期肯定终止。 22.接受的撤回 从第一个结束日期起的第21天后,出价仍未被无条件接受,那麽任何已接受该报价的股东可以自由撤回他们的接受,一直到出价实际上成为被宣布为无条件接受的时候为止,这种撤回的权利都有效。然而,如果在出价者宣布他的出价是无条件的时候,他未能遵守规则的要求,在随后的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完成,已接受的股东将有8天的时间可以确定是否撤回接受。这当然可能导致接受水平降到低于所要求水平,因此,出价者应严格信守该规则所确定的职责。 23.无条件接受 所有的出价都应确保接受一个足够的数目,以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出价者拥有的股票应超过来自财产股票资本的投票权的50%,除非出价者已经拥有或控制超过了50%的投票权。没有任何出价可以被宣布为无条件接受,除非有关的情况实际上被泄漏出去了。 24.股东会议 出价支付的手段是购买公司的股票。根据股票交易规则,这种购买需得到出价公司股东的同意,为此出价公司应举行一个非常大会,正式批准这项购买。这些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案的内容应该全部以正式通告形式列出,附在出价文件中。除非有敌意、有争议或另外有较高的报价,这些会议参加的人数不会太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参加会议的人应仅限于董事或出价者的代理人,这样决议很容易获得会议的大多数通过。在一次需要投票的会议中,存在强烈反对或威胁的可能,出价方董事会应小心行事,通过游说那些较重要的事业机构股东,以便获得所需要的赞成票,以及反击对该投票的反对。 25.所有条件的满足 一旦出价被无条件接受,任何还存在的先决条件的实现一般将是程式化的事情,除了得到专门小组的同意以外,所有还存在的条件都需在最初结束日的21天内,或者出价被宣布无条件接受当天后的21天内实现,否则该出价将失败。 26.支付手段的交付 假定报价已获得成功,对购买公司来说,下一步就是把支付手段交付给那些同意接受报价的股东。而这些股东在出价文件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已经以有效的形式交出了接受文件,并附有他们的股票证书及其它所有权文件。这最迟必须在出价成为无条件之后的28天内完成。 27.强制性的购买做法 英国公司法禁止股票所有者中的少数派阻挠一个公开的完全成功的出价,并且也禁止这些少数派被排斥在一成功的报价之外。如一个出价在最初出价寄送后的4个月内已得到股票持有者的同意,而这些股票持有者拥有不低于出价者想要得到股票数量的90%,对购买者来说,下一个步骤是根据法令通过向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对剩下的股票采取强制性的购买。 28.安排计划 当然,一个出价者能实行强制性购买做法的情形并不会经常发生,出价者不一定能够在4个月内获得被出价公司90%的股东的支持。 29.购买之后的审计 在被购买的公司已被重新组织、重新改造或与购买公司的业务和为整体的时候,购买者将希望进行事后检查,以确定有关最初统计和批准的投资假定在收购过程结束后是否正确,其中有价值的经验教训将对下一次并购有用。 西方企业兼并程序--非上市公司 在西方的企业兼并中,非上市公司的兼并程序如下; 1.意向书 这是一个有用但不必须的步骤。意向书可以表达双方的诚意,并在以后的谈判中相互信任,以便节约时间和金钱;采用这一步骤,卖方能够使它准备透露给买主的机密不至于被外人知晓。意向书中一般表示,出于双方的要求,通常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并且核准资本消耗。然而,意向书又是一把双刃剑,兼并双方往往会因为要花大力气解释意向书中不太确切的允诺过的条款,而陷入困境。因此,意向书应该尽可能的简短,只要对每一方总的意向予以确定即可。 2.调查 买方指派一名注册会计师进行调查的做法是非常普遍的,这使买方能得到一个专家独立做出的对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商业和行政事务的评价。同时,买方的律师应当对公司的账册和地方特许权作一次特别调查,买方律师还应该检查卖方雇员的雇用条件、工会的意见、工厂惯例和退休金安排等。买方律师应特别注意,是否什麽关键的要约会因为公司被兼并而终止。每一方的退休金顾问都应该调查退休金计划的资金来源以及考虑如何支付应付的金额。 3.谈判 谈判主要涉及交易的方式,补偿方式和数额。然而与其它事情相比,谈判更需要花费时间来统一意见的是:明确买方能够提供的特许条款和税收抵免的范围。在谈判中,应当注意,双方在原则上达成协议而却因为一些小的问题上的争论而导致谈判失败。 4.与有关反垄断部门打交道 兼并双方应该考虑到,该兼并是否会提高市场的垄断程度,是否会引起有关反垄断部门的指控。如在英国,若兼并达到垄断指控的标准,双方就应去公平交易署,与其进行接触,或将兼并通知呈交公平交易署以取得它的同意,如是大宗的兼并交易,还要考虑是否符合欧洲同盟的标准,是否应向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便根据其兼并管制法而得到许可。 5.取得内部资本支出许可 若一项兼并由一个独立的公司或由一个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进行,在签订法律上不可变更的协议之前,通常需要得到全体董事会的批准。如果买方或者卖方是企业集团中的附属公司,在签订合同前,也要准备一份项目报告,取得与之有关的母公司董事会的许可。 6.交换合同 在交换合同时,兼并收购双方必须做出承诺,从无条件交换合同之时起,买方成了公司的受益者,但此时仍有风险,因此必须投入足够的保险金以保护企业。 7.发表声明 在交换合同的时候,兼并交易双方可根据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传媒机构发表声明。值得注意的是,兼并双方的雇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都应在私下里通过电函得到通知,而不应首先从报纸或从工会代表处得知这项交易。特别在公司内部,应召集高层管理人员会议,再安排一次会议把所需要的信息传达给基层。在这样的会议上,都很有可能提出关于以后雇用情况的问题,但是,收购方公司即使目前没有裁员和重新安排雇员工作的计划,最好也不要作这方面的承诺。 8.合同交换后的批准 合同交换后,买方律师一般会要求调查卖方的所有土地产权,有时卖方律师自己也会主动提供买主所能信赖的产权证明书或报告。同时,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别许可或权威机构许可,应在这一阶段提出申请。 9.特别股东大会 当需要股东批准时,收购方公司将举行特别股东大会,对赞成还是反对交易进行投票表决。如果将发行新股作为一部分补偿,收购方的股东还要批准股本的增加和补偿股的发行。 10.完成 被收购的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决议,批准董事会的辞职和任命收购方提名的新董事,以重建董事会。新建董事会重新登记和盖章,股权证和从卖方转到收购方的股票过户表格要经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重新登记和盖章。公司的法定账簿、被兼并证明、地契、动产及其它有关文件都要交给收购方。所有对这场交易所作的承诺,按照流动品抵押、股票贷款信托和双方有关的条款所要求的,都将提出并加以审查。最后,一切检查完毕后,将付给卖方补偿金。 11.完成后的正式手续 交易完成后,要给顾客、供应商、代理商等发出正式通知,如有必要,还将重印安排契约。报告书要存档,股权转移的凭证要存放好以便支付印花税。完成日期过后,卖方要求买方向目标公司投入资金以偿还所有对卖方或卖方集团的其它公司欠下的债务。同样,如果目标公司的借款由卖方担保,则出售协议要求买方或买方集团中的其它公司提供担保,以解除履行这些承诺。 12.兼并后的管理 兼并完成之后,买方还要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解释买方目前的打算、企业整个新的运行程序、各自的职权范围等,还要填好新的银行委托书。收购方的会计人员还要解释买方将来所需财务报告的要求。完成了这些程序之后,才能实施进行一体化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