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甲、乙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建立 公司,特订
第一条甲、乙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建立 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甲: ,负责钢材进货渠道; 乙: ,负责销售、拓展市场;
丙: ,负责销售、拓展市场。 地址:×省×市×区×路×号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项目为:主营钢材,兼营 。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注册资金 元。 甲方投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 %。 乙方投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 %。 丙方投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 %。 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乙丙三方将现金投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设备投资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条权利 1、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出资人大会,依照其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依照规定转让、赠与其持有的股权。 5、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6、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资。 3、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出资人退股,应提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全体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但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资人资格自动丧失: 1、出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出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 4、丧失出资人资格的其他情行。 第十二条出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2、所持公司股东权益份额的一部分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 3、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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