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案外人转让股权应该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权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合同应该无效,但其他股东未主张优先购买权,并且其他股东也将自己股权对外转让。其他股东不但默示同意股权转让,而且自己也成为股权转让人。 股权转让无效或异议之诉,通常应该有公司其他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提出,而不是由其他民事主体提出,受让人仅能以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本身提起确认之诉、无效之诉、履行给付之诉,不应有权提起本应有其他股东提起的无效确认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