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6年3月,王某到北京市一家私立医院工作,担任妇科主治医师,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2007年4月,医院内部整合,将妇科发包给张某经营,由张某向医院交纳承包费。在此期间,王某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皆无变化。2009年5月,医院以经营效益下滑为由,单方向王某主张降低其工资至2000至3000元。在王某表示不同意后,医院即不再允许其上班。王某无奈,向医院主张经济补偿。但医院表示:王某不是医院的人,而是妇科的人,妇科是由张某承包并由张某向其发工资,应由张某向其补偿。那么,医院的说法究竟符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呢?
二、本案焦点:
1.劳动关系的概念;
2.个人挂靠单位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怎么办?
三、律师解析:
上海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凌华律师这样解释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技能,在劳动过程中体现劳动价值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就劳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合议的、有偿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从属性”。而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劳动关系首先要看两个条件:1.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工资支付关系。
具体到本案,王某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毫无疑问的。首先,王某入职医院后,在医院的安排下工作,受医院的管理。其次,从民法的角度上讲,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享受权利的时候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张某承包妇科向医院交纳费用,医院由此而有利益所得,就应为此而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再次,《劳动合同法》第94条明确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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