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书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克扣工资、不及时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3143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和2012年未休年假工资8276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3月份和4月份工资75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2月27日至2012年3月28日期间加加班费2909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克扣的工资2407元。 以上合计:94235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1999年3月5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销售职务,并于2010年3月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克扣工资、不及时支付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第 页) 注:1.本申请书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三份,其中两份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申请人自存(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应填写一式四份,其中三份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申请人自存); 2.申请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在申请书中间加页; 3.填写的申请书须字迹清楚、文字简练规范; 4.交此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张(A4型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