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某路5号2幢四层12号,法定代表人:王某 执行董事电话: 被告:周某,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某省某市某街道办事处472号,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1年11月19日至2012年2月9日加班工资差额6264元; 2、判令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元; 3、判令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1年11月19日至2012年2月9日交通补助500元; 4、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2月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00元; 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告于2011年11月19日起在原告处工作,工作期间原告已足额支付被告的工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工时,不存在加班情形,并且被告在2012年2月9日后自行离职不来上班,给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大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 2012年 月 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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