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王同林律师接受李某先生的委托,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向贵司致函。 2010年7月10日,李某先生到贵公司工作,后被派往某省某市某区工作,但贵司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有鉴于此,李某先生委托本所律师郑重函告贵公司: 1、解除李某与贵司之间劳动合同。 2、及时支付未支付劳动报酬。 3、及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否则,李某先生将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贵公司之法律责任,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均将由贵公司承担。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诉累。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律 师:王同林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