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刘X,男,汉族,1971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乔家庄X号X室,电话:186XXX 被申请人:李X,男,汉族,19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河沿X楼X门X号,电话: 申请事项: 1、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210000元。 2、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诉讼费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2)东民初字第7751号判决,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李东给付刘X货款二十一万元”。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12年9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2)二中民终字第13926号判决,判决日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 月 日 附:一、二审判决书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