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登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某大街5-1-1703号
电 话:010-000000 传 真:010-00000000
负责人姓名、职务: 卢某 经理
被申请人: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登记地址):某省某市某经济开发区某路16号
邮政编码:000000 电 话:0000000
传 真:0000000
负责人姓名、职务:王某 总经理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申请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QZBJXS12133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合同10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产生分歧时,应该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能取得满意的结果时,则应提交位于中国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依据申请仲裁时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该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所有当事人受此仲裁条款约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称《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相关法律规定
《仲裁法》第16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请求: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QZBJXS12133购销合同。
2、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预付款888000元人民币;
3、被申请人以预付款88800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照每日0.3%支付申请人自2012年10月10日至实际返还 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0000元人民币以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012年9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关于购买玉米收割机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两台4YZ-3玉米收割机,交货期限:2012年10月20日前。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在2012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88000元预付款,但被申请人收到预付款后,直至今日未按约定完成生产、交货义务。期间申请人虽然多次去函催促,但被申请人拒不按约履行。
因此,交涉未果最终决定提起仲裁。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3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