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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毫无法律依据
时间:2014-02-15 10:37来源:海外网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海外网2月13日电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有河南南阳市民发微博称,其近70岁的母亲赴外地上访后,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拘禁于南阳市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此消息一出,顿

海外网2月13日电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有河南南阳市民发微博称,其近70岁的母亲赴外地上访后,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拘禁”于“南阳市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此消息一出,顿时引起诸多热议。多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海外网独家连线时表示,“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本质就是非法拘留,毫无法律依据,是变相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众所周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13 年12 月28 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做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该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然而,据《新京报》报道,记者查询河南多地政府官方网站发现,在南阳、驻马店、邓州、新乡等地均建有类似的“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职能多为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

针对河南各地建立“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海外网独家采访了几位法律界人士。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认为,“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本质就是非法拘留,无论是这个机构还是训诫的手段,法律上都没有规定,毫无法律依据。“训诫中心设置在拘留所内,正是利用了拘留所的国家强制机关的身份来做违法的事情。” 杨小军说。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卢明生律师称,访民上访行为在《信访条例》里是有明确规定,目的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借上访之名行违法之实,在上访时有违法的行为,可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来惩罚,其他行政机关,包括信访局是无权运用强制手段的。

知名律师严义明律师认为,“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是变相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正常上访”没有严格的定义,正常与非正常之间的界限不好划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就有民主与法治,任何公民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都应该向全世界公开,内部红头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机关对公民采取法律措施的依据。” 严义明说。

今日《新京报》社论指出,地方上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创设”出“训诫罚”,因直接与国家法律相违背,自然应归依无效。对这样的公然违法,河南省人大和河南省法制部门不应视而不见。如今,劳教制度被废除,而一些地方政府截访的压力仍然存在。“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本就违法,此时,更当警惕其成为劳教所的替代品,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违法打击上访民众的新工具。有关方面需要依法介入调查,通过违法审查程序明令废止此类红头文件,方可保卫来之不易的法治改革成果。

更有评论指出,公民对自身利益的诉求和自身权利的维护,被某些地方政府提升到“破坏稳定”的高度,加以不合理的政治妖魔化和意识形态化,胆大妄为地动用公检法甚至社会闲散人员去高压维稳,严重侵犯甚至践踏了公民人权!可以讲,“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已经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权肆意妄为打压私权的一种表现。

最新消息显示,13日晚,河南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对此事做出回应称,训诫中心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已连夜发出紧急通知,立即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排查清理工作,并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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