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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法院有时会遇到当事人恶意串通、甚至虚假诉讼的情况。 意见提出,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宋英辉表示,立案登记实施后,很可能会出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增多的情况。因为立案审查变为立案登记后,立案的门槛有所降低,一些以往不会立案的恶意诉讼有可能钻空子,这一方面需要立案法官有很强的业务能力,能够辨别哪些是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不让这类诉讼占用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最高法院还应对这类诉讼加大惩处的力度,让这类人员不敢诉讼。 一张图看懂立案登记制 立案审查制与登记制有啥区别? 诉讼起点不同 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立案条件不同 审查制下,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 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 有哪些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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