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业务:
合同纠纷 经济纠纷 公司股权 建筑工程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律师实务  
理论研究  
联系我们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预约电话:13810524592
     (早8:00-晚21:30)
邮箱:cuplwtl@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27号北科大厦11层
 
  经典案例 主页 > 业务范围 > 房产纠纷 > 经典案例 >   
房屋交付存在瑕疵 业主诉开发商获赔
时间:2013-11-06 18:4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商品房未达到交付条件而交付,买房人是否有权拒绝并要求赔偿。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买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房屋,
商品房未达到交付条件而交付,买房人是否有权拒绝并要求赔偿。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买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房屋,并判决开发商向买房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721元。

  2009年6月3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0年5月1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并约定如果被告迟延交付,则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2010年6月,被告通知原告领取房屋钥匙,原告发现小区道路尚未铺好,电表还未接装到户,且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均为空白,便拒绝领取房屋钥匙。后被告对相关设施进行了整改,原告遂于同年9月18日领取钥匙并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要求交付房产,其不按时交付房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虽然在2010年6月通知原告领取房产钥匙,但被告所开发的房屋公建配套设施方面未能满足使用条件,因此原告有权拒绝领取房屋,并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商品房交付须符合下列条件:验收合格;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配套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对于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买房人有权拒绝接收,因此导致逾期交房的,可以向出卖人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分享到: 0
------分隔线----------------------------

版权所有:北京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 邮编:100089
电话:13810524592 传真:010-88567992 联系人:王律师
邮箱:cuplwtl@sina.com QQ:1240350436 网址:www.lvshiwz.com 京ICP备1103404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