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先生夫妇卖房后,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将自己户口迁出,被买家秦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诸先生夫妇应向秦先生夫妇支付违约金7万余元。
去年12月2日,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39万元;在2010年1月5日之前,共同办理好转让过户手续,产权转移日期以转移登记之日为准。另外,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又约定,卖方承诺自上述房产权利转移之日起20日办理原有户口全部迁出手续,若逾期一日则需按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买家违约金,直到房内户口全部迁出为止。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于同年1月4日共同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诸先生夫妇迟迟未将户口迁出,直到5月8日才迁出户口。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秦先生将诸先生夫妻告上法院。秦先生诉称,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自己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诸先生履行了交房义务,之后诸先生却迟迟未按约将户口迁出,自己多次与其协商未果,故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起诉到法院索赔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7万余元。
诸先生则辩称,办理过户手续后,自己之所以逾期迁出事出有因,也就此与秦先生夫妇协商过,他们当时表示没关系,因此自己才认为晚点迁出没有关系。诸先生表示同意承担一些违约金以示歉意,但不能接受秦先生夫妇索赔7万余元的要求。
■维权提醒:
法院认为,卖家在合同中对于户口迁出时限作出承诺,就应当对合同之后的履行有一个明确认识及准备,即便是提出逾期迁出事出有因,但之后的履行说明其还是可以克服自身困难予以履行的。此外在未取得合同相对方谅解及买家放弃自身权益的前提下,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理由。何况卖家提出已与买家协商且取得谅解,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对于户口问题不能掉以轻心。买家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对此进行约定,包括迁户时限及逾期赔偿方式等。卖家应按约履行合同,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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