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该合同中已约定贷款不足由买方在过户时补足现金,这说明银行不批准贷款是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预见到的,所以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如果张先生确实因此而严重缺乏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那么张先生可以要求依据“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为由解除合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可以解除合同,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违约。只不过,由于这不能归责于张先生,因此法院在判决违约金时很可能只是象征性的,只让张先生承担较轻微的违约责任,而不会按照买卖合同通常的约定来判(买卖合同通常约定按总房价的20%来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根据张先生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银行贷款未批准或者批准的成数不足,对张先生的履约能力并不构成重大的影响,那么史先生仍然可以要求张先生补足现金,继续履行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