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同意主义则认为债权转让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才能生效,这显然过于严格, 不利于债权的转让。而通知主义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时,只需将其转让权利的情况及时通知债务人而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一旦通知到债务人,则权利的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相比而言,通知主义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避免了债务人对债权转让毫不知情所遭受的损害,同时又未对债权人的自由处分财产权利的行为作出实质性限制,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转,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采用的正是通知主义的立法例。同时,第80 条第2款还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这是因为,债权人作出权利转让的通知后,便已经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此时对债务人而言,合同权利已经被受让人享有,债权人不得再对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若允许转让人随意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便会使转让的合同权利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除非受让人同意的情况,债权人不得撤销其转让的通知。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实际上已经对其作出了修改,在合同权利转让的场合,只 需通知债务人便对其发生效力;而在合同义务转让的场合,还需债权人的同意 才可。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生效后,会涉及各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及相应权利的变更,在权利转让人、权利受让人及债务人之间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问题,也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 1.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 所谓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其主要表现在: 〔0合同主权利和从权利的转移 合同权利转让制度的主要目的,便是将合同权利移转于受让人。因此,在完成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后,被转让的合同主权利即由转让人处移转于受让人处。而根据从权利附属于主权利的原则,当主合同权利移转时,从权利也随同移 转,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且有约定的从约定。对此,我国《合同法》第81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我国《担保法》第22条也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 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合同权利转让时,原则上受让人取得与合同权利相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等。 在本章案例2中,甲建行通过有效的债权转让将对丙公司的债权让与乙建 行后,由于该债权的从合同权利即对丁炼油厂的保证债权并不属于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且当事人之间也无约定不得转让,因此该保证债权也随之转移给了乙建行,丁炼油厂应当对乙建行承担保证责任。转让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转让人应当保证其所转让的合同权利是有效存在且无权利瑕疵的。如果在权利转让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受让人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转让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各国法律都作出了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权利转让中转让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对于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在”买卖合同”一章予以了规定,其所涉法理是一致的,因此,在这里可以作同样理解。还应当注意的是,转让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绝不可理解为转让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须作出担保,转让人只须保证合同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受第三人追索即可。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则是另一个问题,在合同转让之后便同债权人无关了。 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主要指的是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的效力,其主要表现在: 0〉对债务人的效力 第一,债务人不再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而转向对受让人负责。在合同权利转让并通知债务人之后,受让人便成为新的债权人而取得了相关的权利。因此, 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其造成受让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原偾权人接受履行的 则构成不当得利。 第二,债务人的抗辩权的转移。在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在原本享有的对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抗辩权,在合同权利转让后,仍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这些抗辩权一般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无效抗辩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