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的争议主要为:一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二是因为合同无效所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如何确定。 一、确认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主要理由: 1、合同无效不同于合同的便跟或撤销,确认合同无效涉及共同利益的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2、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法律性质。 3、确认合同无效所提起的诉讼是确认之诉,并非诉讼时效的客体。 二、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1、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要求受领人返还财产并非基于原所有权人自力支配的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请求权。既然是请求权就应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对于合同无效所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及时、主动请求权利,所以,应该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是合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