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区教育局与某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某某中学新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结算时,主要矛盾是:150万左右的工程签证以及35万工程索赔款意见不一,发包人的观点是:没有签证的工程价款不予认可;没有确定价格的签证以工程量 清单中有相应的单价认定;对价格高于工程量清单的签证以清单价格认定…… 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对工程签证价款计款的意见,并且,双方对35万元工程索赔款可否计价?如何计价?也存在很大分歧,于是,纠纷由此而起…… 二、争议焦点 1、工程变更的计价一定要适用合同中对价款的约定吗? 2、无工程签证的一定不予计价吗?反之,工程签证的价款一定必须遵守吗? 3、工程签证的计价与工程索赔计价相同吗? 三、主要法条 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 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条款 “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 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五、律师建议 1、发包方对承包范围的界定要周延(特别对固定总价合同); 2、承包人对变更工程计价方式要明确(实体与程序二部分); 3、律师在拟定合同中要明确合同计价方式与变更计价方式的关系; 4、造价工程师应对工程变更计价原则有所掌握并应了解工程索赔计价的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