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3月28日,被告银河实业公司与原告海天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包工包料进行办公楼建设工程,工程价款执行某市建委[ 2006]建l号文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施工期间,该某市建委[ 2006)建1号文件被撤销。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结算时,双方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原告认为,合同原约定的结算文件已被撤销,故应当按实结算。被告则认为,尽管该文件已被撤销,但仍应按原文件规定计价方法和标准结算工程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实支付工程款467万元。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据被告申请按某市建委[ 2006]建l号文件规定的计价标准和方法进行造价鉴定,经鉴定,工程造价为4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当事人既然已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执行某市建委[2006]建l号文件,则该政府文件在这里是作为工程结算的一种计价标准或方法而存在于合同之中的,与该文件将来是否会被撤销并无实质性关联,因此,双方当事人仍应按此文件执行工程款结算。原告主张按实结算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15万元, 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双方当事人在经过利益与风险的权衡后选择以某政府文件确定的计价标准或方法作为合同结算依据的,并不是适用该政府文件的效力,而是在适用包含在该文件中的计价标准或方法,即选择的并不是文件本身,而是选择的文件内容。因此,作为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的一种计价标准或方法,与该文件将来是否会被撤销并无实质性关联。因此,无论该文件是否被撤销,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如一方当事人主张按实结算,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依法应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60条、第10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