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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13-11-12 20:3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和转包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和转包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判令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所欠工程款的义务,而发包人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判例: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秦守金与被告广州市宝光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沛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沛县金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院认为:“至于金贸公司与中联公司在本案中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和转包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金贸广场工程涉及较多的实际施工人,当事人争议较大,加之资金问题,发包人金贸公司与转包人中联公司之间对工程价款长期未进行最终结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发包人金贸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秦守金要求给付的工程款数额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故本案中发包人金贸公司与转包人中联公司应该对欠付原告秦守金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光分公司与张增国、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亦持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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