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就一个市政工程投标,但政府接收投标书后,却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拒绝开标评标,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贵司所述案情应当属于招标人终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也就是说,招标人可以决定终止招标,也即取消招标活动。对于取消招标活动,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即因为投标所产生的实际经济开支,招标人应予支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招标人何种情形下可以终止招标活动没有具体规定,但招标人显然也不能随意终止,应当有恰当的理由,毕竟招投标是很严肃的事情。一般认为,可以终止招标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招标活动不能继续往下进行,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二是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调整后,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或者需要取消招标项目不再继续建设时,必须终止招标活动;三是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维持该项目的投入;四是招标人调整经营方向或生产任务,停止招标项目建设,等等。这些情况下,因招标人的原因或者外部环境政策因素变化导致招标项目必须进行调整后重新招标,或者招标项目取消的,招标人都可决定终止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