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众或其他同行业者散布虚构或歪曲事实故意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构成商业诋毁。商业诋毁的构成要求行为主体应限定为经营者,且行为对象系其竞争对手,行为人应具有损害对手商誉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人系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或是对真实情况加以歪曲,构成虚伪事实,进而将所捏造的虚伪事实以各种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特定的共同客户或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进行传播,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损害。 商业诋毁行为已经被法院所认定,并通过诉讼方式得到救济,在现代法治社会,“同态复仇”的方式不应得到肯定和提倡,对该他人的诋毁行为也构成商业诋毁。 法律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