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辖权确定的意义: 关系国家主权; 关系诉讼程序的开始; 关系法律适用及实体结果; 关系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非适当管辖权下的判决可被拒绝承认与执行。
一、管辖根据(基础) 1.国籍:也称属人管辖(身份案件); 2.住所或惯常居所:也称原告就被告管辖; 3.物之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或被告财产; 4.行为地或结果地:合同、侵权等特殊管辖; 5.合意管辖: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中的延伸; 6.应诉管辖:以被告的行为判断管辖权; 7.专属管辖:涉及国家利益; 8.有效控制:英美国家的长臂管辖; 二、管辖权冲突 1、积极冲突:有关各国都主张管辖权。表现为:一事两诉、平行诉讼等;
2、消极冲突:有关各国均不行使管辖。表现为:诉讼无门。 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可以“必要管辖”解决。
三、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解决 1.统一管辖权公约或双边条约;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2.国内立法 1)扩大协议管辖; 2)限制专属管辖; 3)一事不再理:先受理原则、未决诉讼令、禁诉令; 4)不方便法院原则 定义:受案法院对某案件虽有管辖权,但若自认为审理该案不便利且有其他国家的可替代法院,则拒绝行使管辖权的制度; 特点:自身审理不便利; 有可替代法院; 拒绝行使管辖权。 四、我国管辖权依据 1、住所地标准:原告就被告原则; 2、法律事实地标准:特别地域管辖; 243条“因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由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我国的管辖权冲突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3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中国认可平行管辖。
六、间接管辖权——裁决的国家间承认与执行 裁决包括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 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条件之一:原裁决国对案件具有适当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