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业务:
合同纠纷 经济纠纷 公司股权 建筑工程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律师实务  
经典案例  
律师实务  
理论研究  
联系我们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预约电话:13810524592
     (早8:00-晚21:30)
邮箱:cuplwtl@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27号北科大厦11层
 
  律师实务 主页 > 业务范围 > 经济纠纷 > 律师实务 >   
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干扰互联网行业惯常商业模式
时间:2022-04-01 15:54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免费平台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是争议发生时互联网行业惯常的经营方式,符合我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经营
  免费平台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是争议发生时互联网行业惯常的经营方式,符合我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保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干扰方式损害其正当权益。
  商业模式的改进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应当是正当竞争和市场发展的结果,而不能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推进。即便后来商业模式得以改进和服务质量得到提高,也不能当然将其作为判断先前商业模式是否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具有不正当性的依据。因此通过使用破坏网络服务提供者合法商业模式、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软件来达到既不浏览广告和相关插件,又可以免费享受即时通讯服务的行为,已超出了合法用户利益的范畴。
  不付出劳动或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食人而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分享到: 0
------分隔线----------------------------

版权所有:北京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 邮编:100089
电话:13810524592 传真:010-88567992 联系人:王律师
邮箱:cuplwtl@sina.com QQ:1240350436 网址:www.lvshiwz.com 京ICP备1103404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