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29 08:45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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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李小姐请业务员代填投保书。投保书健康询问栏的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
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李小姐请业务员代填投保书。投保书健康询问栏的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业务员觉得这些与李小姐情况不符,就留了空白,没有填写。李小姐阅后,没有异议,签了字。保险公司在核对时,也没有注意这点,签发了保险单。2001年3月15日,李小姐因病亡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小姐在投保时就已经重病在家,而李小姐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付,受益人向法院起诉。
北京律师分析: 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李小姐养病在家,应该告知保险公司。由于疏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本来不应该给付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疏虞审查,投保书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哪一项,都与李小姐情况不符,李小姐无法告知,在投保书健康栏没有填写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的查询,就签发了保险单,具有重大过失。这应该看作是保险公司默认李小姐可以不作健康告知。 保险公司在核保后签发保险单,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放弃告知权利,于是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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