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公开性等特征,对于公司章程的效力的认定,《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本身属于为设立公司、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而订立的合同,其是设立公司的共同行为。所谓的共同行为也称多方行为,通常指共同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制定公司章程本身就是这样意思表示,符合共同行为的全部特征,应适用共同行为的相关规则。 有鉴于此,判断公司章程的条款效力应当适用《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及合同认定规则。具体来说,应当注重以下因素: 1、意思表示真实与否。由于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具有自治性质的民事共同行为,应当充分体现股东自愿,因此,股东意思表示真实是公司章程的首要因素。如果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不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对该股东当然不具备约束力。 2、制定和修改程序是否符合程序规则。虽然对公司设立时章程的制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作为产生其他规则的基本制度,发起股东的一致同意是必要的。在公司设立后修改章程,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规则。如果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则,则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属于可撤销的决议。 3、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否则无效,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则。但是,对于《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注意这些规定分为补缺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补缺性规定旨在引导公司制定相关规则,并在公司未制定时推定该规则适用,具备可选择性,而强制性规定则必须如是规定,或规定最低标准,否则即为无效。 4、内容是否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这都是判断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一般规则,应当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