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将裁判文书等执行依据付诸实施的制度,股权的强制执行是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时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为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是股权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以股权中的财产性利益偿付债权人的要求。股权的强制执行导致股东因自身和公司以外的原因被迫退出公司,在这一退出机制中,无论是股东还是公司都处于被动地位,主导整个股东退出过程的是负责强制执行的司法机构。所以,股权的强制执行是股东在外力作用下的退出。 为了维护被执行股东、其他股东、公司的利益,股权的强制执行须满足特定的条件: 1、股权强制执行的条件是执行机构将被执行股东的股权确定为执行标的的前提条件,是与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执行标的的相区别的特殊要件。2、被执行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期限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3、股权的收益远不足以偿付债权,即使被执行人除了股权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亦不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如果被执行人的股权收益可以满足或可以期待满足申请人的债权要求,冀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4、股东不愿自行转让股权,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民事执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法院在执行中应当说服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的收益清偿债务。只有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或在法院给定的 合理期限内没有自行转让股权,法院才能进入正常的强制执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