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担保就应该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而且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有限制的,还得遵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再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既然公司只是向他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担保就需要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通过,那直接向他人提供借款更是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通过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是该条款规定在关于股份公司规范的条款中,从其位置以及表述看,该条款只对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不应适用在有限公司中。 所以,有限公司向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只要双方借款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反公序良俗,即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